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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張先生找了份新工作,但他和原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想知道在合同期內辭職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就此,云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琨表示,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指約定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勞動者可無視關于違約金的條款,如果日后一旦出現離職現象,違約金條款將不受法律保護。但需強調的是,張先生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在試用期內則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如違反法律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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