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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一名勞動者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并非個別,這種現象被稱為“一人兩用”或“一人多用”。那么,法律對此有什么說道呢?
1案例
在一家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的吳女士為了增加收入,加之在公司的工作相對輕松,遂未經公司許可,從2020年1月起在另外一家工廠兼任會計。鑒于有時嚴重影響公司工作,公司得知原委后,堅決予以阻止。法律認可類似吳女士的“一人兩用”嗎?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四)項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也指出:“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即國家只是有條件地認可雙重勞動關系。與之對應,公司有權阻止吳女士 “一人兩用”。
2案例
“一人兩用”,工傷由誰承擔?
趙女士同時在A、B公司任職,即上午在A公司上班,下午在B公司上班。2020年2月11日,趙女士在B公司上班時,不幸遭遇工傷并造成八級傷殘。在A、B公司均沒有為趙女士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當由誰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呢?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也指出:“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與之對應,本案應當由B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案例
“一人兩用”,損失由誰賠償?
在C公司從事采購的劉女士,又悄悄與D公司簽訂同樣從事采購的書面勞動合同,D公司明知劉女士的另一身份但卻沒有提出異議。2020年4月15日,劉女士將本應付給C公司客戶的貨款錯付給D公司客戶,而該客戶收到貨款后隨即下落不明。那么,C公司的貨款損失應當由誰賠償呢?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與之對應,C公司既可以要求劉女士賠償或要求D公司賠償,也可以要求劉女士和D公司共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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